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5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1.0.6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 本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应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1.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0.2 项目编码
2.0.3 项目特征
2.0.4 综合单价
2.0.5 措施项目
2.0.6 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0.7 暂估价
2.0.8 计日工
2.0.9 总承包服务费
2.0.10 索赔
2.0.11 现场签证
2.0.12 企业定额
2.0.13 规费
2.0.14 税金
2.0.15 发包人
2.0.16 承包人
2.0.17 造价工程师
2.0.18 造价员
2.0.19 工程造价咨询人
2.0.20 招标控制价
2.0.21 投标价
2.0.22 合同价
2.0.23 竣工结算价
3 工程量清单编制
3.1 一般 规 定
3.1.1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3.1.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3.1.3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3.1.4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3.1.5 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3.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3.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3.2.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3.2.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3.2.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3.2.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3.2.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3.2.8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
3.3.1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通用措施项目可按表3.3.1选择列项,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可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选择列项。若出现本规范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3.3.1 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
序 |
项 目 名 称 |
1 |
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 |
2 |
夜间施工 |
3 |
二次搬运 |
4 |
冬雨季施工 |
5 |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
6 |
施工排水 |
7 |
施工降水 |
8 |
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 |
9 |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
3.3.2 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
3.4 其他项目清单
3.4.1 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3.4.2 出现本规范第3.4.1条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3.5 规费项目清单
3.5.1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3.5.2 出现本规范第3.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
3.6 税金项目清单
3.6.1 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营业税;
2 城市维护建设税;
3 教育费附加。
3.6.2 出现本规范第3.6.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1 一般 规 定
4.1.1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4.1.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4.1.3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4.1.4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4.1.5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1.6 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规范第4.2.6、4.3.6、4.8.6条的规定计价。
4.1.7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
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计价。
4.1.8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1.9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4.2 招标控制价
4.2.1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4.2.2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2.3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4.2.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按本规范第4.2.3条的规定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4.2.5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规范第4.1.4、4.1.5和4.2.3条的规定计价。
4.2.6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4.2.7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计算。
4.2.8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4.2.9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
4.3 投 标 价
4.3.1 除本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3.2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4.3.3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4.3.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本规范第2.0.4条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按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4.3.5 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
4.3.6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2 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4.3.7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确定。
4.3.8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4.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4.4.2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4.4.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4.4.4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执行。
4.5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4.5.1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4.5.2 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4.5.3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4.5.4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
4.5.5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9 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 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4.5.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4.5.7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4.5.8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
4.6.1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4.6.2 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6.3 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处理:
4.6.4 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4.6.5 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6.6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
4.6.7 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4.7 工程价款调整
4.7.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7.2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4.7.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4.7.4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7.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
4.7.6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4.7.7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4.7.8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4.7.9 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8 竣 工 结 算
4.8.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4.8.2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4.8.3 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
4.8.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4.8.5 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本规范第4.1.5条的规定计算。
4.8.6 其他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4.8.7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计算。
4.8.8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
4.8.9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
4.8.10 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4.8.11 发包人应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签收,拒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
4.8.12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4.8.13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8.14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4.9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4.9.1 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4.9.2 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4.9.3 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4.9.4 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